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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西环改字[2019]093号天津市博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9-08-16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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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19]093

天津市博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58146118D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毛条路与裕华道交口西侧500米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德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89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5月在此地注册经营,从事轧钢机械、炼焦机械设备零件的制造加工,主要工艺为切割、机加工、焊接。现场数控龙门铣床、数控车床、线切割、数控单臂铣床等主要设备已建成,具有生产能力。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中,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未取得环评批复,未完成环保验收,投资总额880万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1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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