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环罚字〔2019〕058号天津市精武种猪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19〕058号
天津市精武种猪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83305061D
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六街柳河东淀内 法定代表人:罗学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5月24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2014年在现址投产,从事种猪养殖,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卫生清理和圈舍改造,西青区环境监测中心监测人员对你单位下风向(东侧厂界)三个点位进行恶臭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结果3个点位恶臭气体排放浓度(无量纲)分别为21, 22, 23,均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6月10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19〕0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6月10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19〕044号)以及2019年6月13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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