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环罚字〔2019〕066号天津市西青区帝锦酒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19〕066号
天津市西青区帝锦酒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L273771260
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民俗文化商贸城B座21-30# 法定代表人:高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年6月25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2009年11月开始在现址营业,从事正餐服务。在正餐制作过程中有油烟产生,厨房已安装1台油烟净化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中,有正餐制作,油烟净化设施因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油烟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排风扇排放。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19]07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7月10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19]073号)以及2019年7月15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青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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