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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环罚字〔2019〕042号天津市津西力生塑料制品厂

发布日期:2019-08-16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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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西环罚字〔2019042

天津市津西力生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1037935842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二侯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之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941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到位于王稳庄镇的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正在生产中,主要产品为塑料软管。你单位于1992年开始在现址生产经营,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515日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190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515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西环听告字〔2019032号)以及2019515日《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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