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西环改字[2019]086号天津力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19]086号
天津力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575103852
地址:中北工业园梁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许鹏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7月3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到位于中北镇的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正在生产中,主要产品为注塑件,主要工艺为注塑、组装等。你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申报、备案。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10月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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