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西环改字〔2019〕101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19〕101号
天津市天屹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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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园6b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于2018年11月在现址建成,于2019年3月投产,主要产品为金属规整填料、塔内件,主要生产工艺为切割、冲压、压纹、穿钉。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基润滑剂、废油、含油棉纱、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与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废物处理合同,已设置危废储存间,有危废识别标识,废木材、下脚料等一般固废混存于危废储存间内。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19年9月2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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