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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津西环封字[2019]009号

发布日期:2019-08-30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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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津西环封字[2019]009

天津市鹏兴顺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94972003M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区星光路20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彭志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单位200611月在现址开始投产经营,主要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主要生产工艺为进料-裁切-输出PS-喷码-表面处理-模切-糊盒成型-检验包装,印刷和表面处理工艺生产过程中有VOCS废气产生,通过集气罩收集经过配套的活性炭吸附+UV光氧催化器废气处理设备处理后排放。201981214时,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组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中,印刷工序一台型号为PZ1650的机组式平板印刷机正在运行,配套的活性炭吸附+UV光氧催化器废气处理设施的电机未运行,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资料为证。

二、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生产设备印刷工序型号为PZ1650的机组式平板印刷机实施查封

三、处罚决定

你单位生产设备印刷工序型号为PZ1650的机组式平板印刷机实施查封2019815日至2019915日,以就地查封的方式,存放于你单位。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201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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