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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某旅行社门市部未依法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传包价旅游合同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10-18 来源: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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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某旅行社门市部未依法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传包价旅游合同以案说法典型案例


【案件简介】

20211019西青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对天津市西青区和顺鑫源日用品店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李某带团在现场参加购物活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李某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其通过微信群的形式向游客提供交通服务,但未依法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传包价旅游合同,随即执法支队开展调查。

2021115,支队对当事人李某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为我区某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有《营业执照》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对于向1019日的旅行团的相关事项,李某表示是该旅行团共52人,是通过微信群的方式组织召集的,从南开区、中北镇一同出发,去位于西青区杨柳青镇拾叁街莲花淀的金港莲花温泉中心(天津市西青区和顺鑫源日用品店)进行旅游购物活动,通过微信群向参团的游客告知其具体时间到相应站点搭乘大巴车参加旅游活动,大巴车由门市部雇佣。李某表示由于工作疏忽,没有将20211019日旅行团的包价旅游合同填报至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某旅行社门市部未依法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传包价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某旅行社门市部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其改正不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法律分析】

西青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执法支队在此提醒各旅游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加强程序管理,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向顾客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产品

典型意义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这是一起未依法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传包价旅游合同的典型案例。一般情况下,旅行社发团旅游通过线上形式进行组织、提供服务,本意是为了方便工作,便于顾客接受信息,但因工作疏忽不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传包价旅游合同的现象较为常见。部分旅行社确实因不知晓法律法规才导致违法行为发生,但也不乏个别公司明知违法而贸然行事。只要其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本案的顺利查处,对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有着典型警示意义,也将指导西青区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巡查办理相关案件。同时,有效打击了违法违规旅行社经营行为,规范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旅游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加强和提升。

该案件的办理,也是一次比较系统的普法宣传,让大家知晓从事在线旅游工作应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传包价旅游合同。同时,也让更多市民对旅游活动有了新的认识,对形成全民监督、有效制止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引导旅游企业规范管理、繁荣规范旅游市场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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