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附件3
天津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年版)
职权名称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情节 | 裁量 类别 | 裁量基准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产品以及用于防治的消毒产品违反规定的处罚 |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 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但尚未导致传染病病例发生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导致传染病病例发生,但尚未导致传染病流行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导致传染病流行的;或两年内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但尚未导致传染病病例发生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导致传染病病例发生,但尚未导致传染病流行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导致传染病流行的;或两年内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1—2人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进,并处罚款20元—300元 |
有3—5人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进,并处罚款300元—700元 | |||
有5人以上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或携带病原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或两年内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进,并处罚款700元—1000元 | |||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但未造成水源水水质污染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进,并处罚款20元-2000元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已造成水源水水质污染的,但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进,并处罚款2000元-4000元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已经造成水源水水质污染,且持续时间超过1个月,或两年内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进,并处罚款4000-5000元 |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但该单位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且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进,并处罚款20元-1000元 |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且该单位不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但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进,并处罚款1000元-3000元 |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且该单位不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供水水质又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或两年内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进,并处罚款3000-5000元 |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进,并处罚款20元-1000元 |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而不足6个月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进,并处罚款1000元-3000元 | |||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进,并处罚款3000-5000元 |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 供应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超标指数在2项以下的 | 从轻 | 责令限期改进,并处罚款20元-1000元 | |
供应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超标指数在3—5项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进,并处罚款1000元-3000元 | |||
供应不符合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超标指数在6项以上的,或两年内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责令限期改进,并处罚款3000-5000元 |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标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 | 从轻 | 1. 无违法所得:责令改进,并罚款500元-3000元(不含3000元) |
2. 有违法所得:责令改进,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在3—6个月的 | 一般 | 1. 无违法所得:责令改进,并罚款3000元-7000元(不含7000元) | |||
2. 有违法所得:责令改进,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或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两年内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 从重 | 1. 无违法所得:责令改进,并罚款7000元-10000元 | |||
2. 有违法所得:责令改进,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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