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计划生育与妇幼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附件8
天津市计划生育与妇幼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年版)
职权名称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情节 | 裁量类别 | 裁量基准 |
对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 买卖配子、合子、胚胎2例以下 | 从轻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买卖配子、合子、胚胎2例以上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买卖配子、合子、胚胎2例以上,且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三个月以上 | 从重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实施代孕技术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 实施代孕技术2人次以下 | 从轻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实施代孕技术2人次以上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实施代孕技术2人次以上、且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3个月以上 | 从重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 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 机构提供的精子2人次以下 | 从轻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 机构提供的精子2人次以上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 机构提供的精子2人次以上、且违法行 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3个月以上 | 从重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进行性别选择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 擅自进行性别选择2人次以下 | 从轻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进行性别选择2人次以上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进行性别选择2人次以上、且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3个月以上 | 从重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2人次以下 | 从轻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2人次以上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2人次以上、且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 状态3个月以上 | 从重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 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一项指标不合格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两项指标不合格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对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处罚 | 非医疗机构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参照无证行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
医疗机构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参照超范围行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
对设置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第二十四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 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2人次以下 | 从轻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2人次以上 | 一般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2人次以上、且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3个月以上 | 从重 | 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第二十四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 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2人次以下 | 从轻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
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2人次以上 | 一般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2人次以上、且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3个月以上 | 从重 | 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第二十四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 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2人次以下 | 从轻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
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2人次以上 | 一般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2人次以上、且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3个月以上 | 从重 | 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第二十四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 | 供精者档案不健全2人次以下 | 从轻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
供精者档案不健全2人次以上 | 一般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供精者档案不健全2人次以上、且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3个月以上 | 从重 | 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第二十四条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 经评估机构检查一项质量不合格的 | 从轻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
经评估机构检查两项质量不合格的 | 一般 | 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经评估机构检查两项以上质量不合格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以6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对擅自设立精子库的处罚 | 非医疗机构擅自设立精子库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参照无证行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
医疗机构擅自设立精子库 | 参照超范围行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 | 从轻 | 处5千元到1万元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或虽不足3万元但情节严重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7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2017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从事母婴保健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执业资格。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 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三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 | ---- | 见4.19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处罚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千元的,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没有违法所得 | 从轻 | 1. 警告,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千元的 | 2.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 一般 | 1.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 | 2.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如大于10万元;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屡教不改;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 从重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
对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的,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没有违法所得 | 从轻 | 1.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的 | 2.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1.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 2.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如大于10万元;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屡教不改;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职业资格 |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没有违法所得 | 从轻 | 1. 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 2.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1.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万元但情节严重的 | 2.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如大于10万元;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屡教不改;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职业资格 |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有违法所得 | 从轻 | 1. 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 2.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千元的,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 | 从轻 | 1. 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千元的 | 2.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没有违法所得 | 从轻 | 1. 警告,没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 2.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1.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 2.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如大于30万元;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屡教不改;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的,并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没有违法所得 | 从轻 | 1. 处3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3千元的 | 2.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1.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 2.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如大于10万元;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屡教不改;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 从重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千元的,并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没有违法所得 | 从轻 | 1. 警告,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千元的 | 2.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 一般 | 1.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或虽不足5千元但情节严重的 | 2.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如大于10万元;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屡教不改;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 | ①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③ 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 没有违法所得 | 从轻 | 1.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 2.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1.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4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 2.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6倍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如大于10万元;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屡教不改;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 |||
对非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的处罚 | 非医疗、保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参照无证行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开展服务的处罚 |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开展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7 年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遗传病诊断证明、产前诊断证明的。 | 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没有违法所得 | 从轻 |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 一般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 从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注: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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