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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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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天津市职业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年版

职权名称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情节

裁量类别

裁量基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做出职业病诊断后15日内未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人数达1-5人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含)以下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做出职业病诊断后15日内未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人数达6-10人的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7千元(含)以下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或做出职业病诊断后15日内未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人数达11人及以上的;做出急性职业病诊断后24小时内未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

从重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7千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1-5人的

从轻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含)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6-10人的

一般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7倍(含)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11人及以上的

从重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的处罚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1-5人的

从轻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6-10人的

一般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11人及以上的

从重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涉及职业病诊断对象1-5人的

从轻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涉及职业病诊断对象6-10人的

一般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万5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涉及职业病诊断对象11人及以上的

从重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含)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1万5千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专家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
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前主动说明情况的

从轻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组长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
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前说明情况的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未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前主动说明情况的;
拒不悔改的

从重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从事职业健康检查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仍继续从事职业病检查50人以下的

一般

处5千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仍继续从事职业病检查51人及以上的

从重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从轻

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5份(含)以下的

一般

处5千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5份以上的

从重

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对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责令改正后仍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足10日的

从轻

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6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后仍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10日至20日的

一般

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6千元以上1万4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后仍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超过20日的

从重

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4千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责令改正后仍未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不足10日的

从轻

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6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后仍未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10日至20日的

一般

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6千元以上1万4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后仍未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超过20日的

从重

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4千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责令改正后仍继续泄露1-5名劳动者有关信息、资料的

从轻

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6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后仍继续泄露6-10名劳动者有关信息、资料的

一般

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6千元以上1万4千元(含)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后仍继续泄露11名以上劳动者有关信息、资料的

从重

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万4千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注: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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