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自由裁量基准
附件4
天津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年版)
职权名称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情节 | 裁量类别 | 裁量基准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处罚
|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按要求标注相关内容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 从轻 | 警告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且满足以下任意条件之一的: 1、 生产用水违反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 生产所用洗涤剂不符合GB9985和GB 14930.1的要求 3、 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4、 出厂消毒的餐具、饮具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 一般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且满足以下任意多项条件的: 1、 生产用水违反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 生产所用洗涤剂不符合GB9985和GB 14930.1的要求 3、 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4、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 从重 | 1.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且满足以下任意条件之一并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 1、 生产用水违反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 生产所用洗涤剂不符合GB9985和GB 14930.1的要求 3、 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4、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节严重的 | 2.警告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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