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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自由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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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天津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年版

职权名称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情节

裁量类别

裁量基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处罚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按要求标注相关内容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从轻

警告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且满足以下任意条件之一的:

1、生产用水违反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生产所用洗涤剂不符合GB9985和GB 14930.1的要求

3、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4、出厂消毒的餐具、饮具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一般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且满足以下任意多项条件的:

1、生产用水违反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生产所用洗涤剂不符合GB9985和GB 14930.1的要求

3、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4、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从重

1.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且满足以下任意条件之一并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

1、生产用水违反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生产所用洗涤剂不符合GB9985和GB 14930.1的要求

3、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4、消毒后的餐具、饮具未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节严重的

2.警告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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