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医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裁量基准
附件11
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通用规则(2018版)
第一条 法律法规制定有配套规定的,对同一处罚事项,在配套规定处罚幅度的基础上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但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以列项列举违法行为方式统一设定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时违反多项法律规定,且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的,单独裁量,合并处罚,但合并后的处罚幅度不超出该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的上限;
(二)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项法律规定的,单独裁量,从一重罚。
第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
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采取从轻(约30%)、一般(约30-70%)、从重(约70-100%)三个档次,本档次内行政处罚最小裁量刻度如下:
(一)罚款幅度在为5000元以内的,最小裁量刻度为500元。罚款幅度在为1万元以下的,最小裁量刻度为1000元。罚款幅度超出1万元的,从轻档次内最小裁量刻度为1000元,其余档次内最小裁量刻度为5000元。
(二)罚款幅度以营业所得倍数计算的,最小裁量刻度为1倍;
(三)停止执业活动处罚的,以年、月计算的,最小裁量刻度为1个月。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从重档次进行裁量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违法行为持续超过1年以上的;
(四)逃避、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专项行动期间,自查自纠环节后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干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
(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非连续性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条款中设定有“情节严重”情形的,本条适用于“情节严重”之外处罚种类的从重处罚裁量,但前款第一项除外。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的,从其规定;未明确具体“情节严重”情形的,从以下方面认定“情节严重”:
(一)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二)经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类违法行为的;
(三)对抗执法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教唆,胁迫他人从事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情节严重”为前提的行政处罚,且设定有处罚幅度的,在其幅度内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可以参照本规则从轻、一般、从重处理。
第七条 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未出现加重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从轻档次进行裁量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档次和从重档次处罚条件的,按照一般档次进行裁量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搁置“从轻或减轻”条件,裁量后,再裁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自查纠正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且未造成健康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具有减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在同种处罚幅度下限以下予以处罚的,不能低于下限值的50%;在多种处罚种类中,减除其中的处罚种类的,应当先行分别裁量,后减除。
第十条 同时具有两个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从重档次处罚幅度内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三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从重档次处罚幅度内从重实施处罚;具有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从轻档次处罚幅度内从轻实施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根据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则(2018年版)
职权名称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情节 | 裁量类别 | 裁量基准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情形如下: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 ||
逾期不改的且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轻档次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警告 | |||
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 从轻 |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存在两项及以上《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情节严重”情形的。 | 一般 | 1万元(不含)—2万元罚款 | |||
同时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 “情节严重”情形和从重档次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2万元(不含)—3万元罚款 |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血液来自指定血站之外天津市辖区内的其他血站,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且仅有1次。 | 从轻 | 1.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血液来自天津市辖区以外,京津冀区域以内的血站且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且仅有1次。 | 2. 警告,并处5000元(不含)—1万元罚款 | ||||
血液来自京津冀区域以外血站且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且仅有1次。 | 一般 | 警告,并处1万元(不含)—2万元罚款 |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多次(2次以上)使用指定血站以外血站供应血液的; 2.造成受血者健康损害后果的; 3.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警告,并处2万元(不含)—3万元罚款 | |||
对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的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限于1次且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轻档次处罚情形的。 2.存在应急采血条件,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未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从轻 | 1. 警告 |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应急采血条件中其中一项,且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 2.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情节严重”情形之一,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应急采血条件中其中两项; 2.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应急采血条件的; 3.血液采集、检测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 | 一般 | 1万元(不含)—2万元罚款 | |||
同时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 “情节严重”情形和从重档次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2万元(不含)—3万元罚款 |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具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2.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3.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4.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5.态度恶劣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九条);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一般 |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3000元(不含)—7000元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给患者造成伤害; 2.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3.擅自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 | 从重 | 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7000元(不含)—1万元的罚款。 | |||
有下列两项以上情形的: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2.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3.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4.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5.态度恶劣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九条);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轻档次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 |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也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轻档次处罚情形的。 | 一般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500元(不含)—3000元的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 1.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3.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4.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5.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从重 | 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不含)—5000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累计收入在一千元以下,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的从轻档次处罚规定,且未出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从重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警告 |
除急诊和急救外,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超出一千元,三千元以下,且未出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从重处罚情形的。 | 一般 | 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
除急诊和急救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2.给患者造成伤害;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 从重 | 警告,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有关诊疗科目 |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 使用1名视为非卫生技术人员情形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且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的从轻档次处罚规定的。如: 1.使用1名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人员从事相应诊疗活动的; 2.使用1名未经许可的外国医师、港澳台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相应诊疗活动的; 3.使用1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 从轻 | 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但未出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从重处罚情形的。 | 一般 | 可处以1000元(不含)—3000元的罚款 | |||
任用2名及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且不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轻档次处罚情形,不存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 从重 | 1.处以3000元(不含)—5000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期任用从事诊疗活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人数2人以上且超过在册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60%; 2.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3.同期任用从事诊疗活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2人以上且分布在3个以上或50%以上独立登记的诊疗科目科室。 | 2.处以3000元(不含)-5000元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疗科目 | ||||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情节轻微,不具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警告;可以处以500元的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3.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 从重 | 处以1000元的罚款 | |||
对执业医师违反规定的处罚 |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 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轻档次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警告 |
不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的从轻、从重档次、情节严重处罚情形的。 | 一般 | 责令暂停6个月或7个月执业活动 | |||
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1.责令暂停8个月及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较为严重的健康损害的; 2.同时存在两项以上《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 2.责令暂停11个月或1年执业活动 | ||||
情节严重的:参见《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 | 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 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轻档次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警告 | |
不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的从轻、从重档次、情节严重处罚情形的。 | 一般 | 责令暂停6个月或7个月执业活动 | |||
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1.责令暂停8个月及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较为严重的健康损害的; 2.同时存在两项及以上《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的。 | 2.责令暂停11个月或1年执业活动 | ||||
情节严重的:参见《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 | 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 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 1.医疗事故等级为3级,且承担轻微责任的; 2.医疗事故等级为4级,且承担次要或轻微责任的。 | 从轻 | 警告 | |
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 1.医疗事故等级为2级,且承担轻微责任的; 2.医疗事故等级为3级,且承担次要责任的; 3.医疗事故等级为4级,且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 一般 | 责令暂停6个月或7个月执业活动 | |||
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 1.医疗事故等级为1级,且承担轻微责任的; 2.医疗事故等级为2级,且承担次要责任的; 3.医疗事故等级为3级,且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 从重 | 1.责令暂停8个月及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 1.医疗事故等级为1级,且承担次要责任的; 2.医疗事故等级为2级,且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 2.责令暂停11个月或1年执业活动 | ||||
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医疗事故等级为1级且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 | 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 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轻档次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警告 | |
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档次或从重档次处罚情形的。 | 一般 | 责令暂停6个月或7个月执业活动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延误诊治的; 2.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3.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1.责令暂停8个月及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以下两项及以上情形的: (1)造成延误诊治的; (2)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3)从中获利的; (4)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 2.同时存在两项以上《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的 | 2.责令暂停11个月或1年执业活动 | ||||
情节严重的:参见《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 | 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 隐匿、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且符合《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的从轻档次处罚规定的。 | 从轻 | 警告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情节较轻的; 2.隐匿、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影响医疗技术鉴定的; | 一般 | 责令暂停6个月或7个月执业活动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影响医疗技术鉴定的; 2.从中获利的; 3.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1.责令暂停8个月及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 (1)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影响医疗技术鉴定的; (2)从中获利的; (3)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 2.同时存在两项及以上《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的。 | 2.责令暂停11个月或1年执业活动 | ||||
情节严重的:参见《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 | 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 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的从轻档次处罚规定的。 | 从轻 | 警告 | |
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档次或从重档次处罚情形的。 | 一般 | 责令暂停6个月或7个月执业活动 |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健康损害后果的; 2.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1.责令暂停8个月及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较为严重的健康损害的; 2.同时存在两项及以上《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的。 | 2.责令暂停11个月或1年执业活动 | ||||
情节严重的:参见《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 | 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 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轻档次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警告 | |
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档次或从重档次处罚情形的。 | 一般 | 责令暂停6个月或7个月执业活动 |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健康损害后果的; 2.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1.责令暂停8个月及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较为严重的健康损害的; 2.同时存在两项及以上《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的。。 | 2.责令暂停11个月或1年执业活动 | ||||
情节严重的:参见《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 | 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 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轻档次处罚规定的。 | 从轻 | 警告 | |
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档次或从重档次处罚情形的。 | 一般 | 责令暂停6个月或7个月执业活动 |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健康损害后果的; 2.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从重档次处罚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1.责令暂停8个月及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较为严重的健康损害的; 2.同时存在两项及以上《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的。 | 2.责令暂停11个月或1年执业活动 | ||||
情节严重的:参见《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 | 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泄露患者隐私限于1人次,且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轻档次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警告 | |
单次泄露涉及5人以下,且不符合从重档次处罚情形的。 | 一般 | 责令暂停6个月或7个月执业活动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泄露患者隐私以获利,获利金额1000元以下的; 2.单次泄露涉及6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1.责令暂停8个月及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泄露患者隐私以获利,获利金额5000元以下的; 2.单次泄露涉及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同时存在两项及以上《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的。 | 2.责令暂停11个月或1年执业活动 | ||||
情节严重的: 1.泄露患者隐私以获利,获利金额超出5000元的; 2.单次泄露涉及20人以上的; 3.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 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实施违法行为1次,且1000元以下的。 | 从轻 | 警告 |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备《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的: 1.超出1000元,1万元以下; 2.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最短时间间隔在6个月以上的。 | 一般 | 责令暂停6个月或7个月执业活动 |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超出 1万,2万元以下; 2.索取患者财物1次的; 3.超出1000元,1万元以下,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最短时间间隔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2)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1.责令暂停8个月及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超出2万元,不满3万元的; 2.超出1000元,1万元以下,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最短时间间隔在3个月以下的; 3.索取患者财物2次的。 | 2.责令暂停11个月或1年执业活动 |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3万元及以上的; 2.索取患者财物3次及以上的; 3.情节严重的:参见《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 | 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 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轻档次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警告 | |
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档次或从重档次处罚情形的。 | 一般 | 责令暂停6个月或7个月执业活动 | |||
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1.责令暂停8个月及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同时存在两项及以上《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的。 | 2.责令暂停11个月或1年执业活动 | ||||
情节严重的:参见《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 | 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 |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轻档次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警告 | |
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档次或从重档次处罚情形的。 | 一般 | 责令暂停6个月或7个月执业活动 | |||
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1.责令暂停8个月及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2.同时存在两项以上《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的。 | 2.责令暂停11个月或1年执业活动 | ||||
情节严重的:参见《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
| 3.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 |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具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擅自行医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2.擅自行医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3.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 一般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3万元(不含)—7万元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给患者造成伤害; 2.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3.擅自行医时间在一年以上。 | 从重 | 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7万元(不含)—10万元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 |||
有下列两项以上情形的: 1.因擅自行医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2.擅自行医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3.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 |||||
对非法采集、售血行为的处罚 | 非法采集血液的 | 《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以下行为属于非法采集血液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2.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3.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4.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5.以其他形式非法采集血液的。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且未出现加重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1.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出1个月不满3个月,且未出现加重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 | 2.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不含)—3万元罚款; |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出3个月不满1年的; 2.造成献血者或受血者健康损害; 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采集血液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不含)—7万元罚款。 | |||
非法采集血液 1.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2.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 3.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4.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7万元(不含)—10万元罚款。 | |||
出售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 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限于1次,且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轻档次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3次以下,未出现《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不含)—7万元罚款。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超过3次(不含)以上的; 2.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7万元(不含)—10万元罚款。 | |||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 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轻档次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组织卖血3人次以下的; 2.组织卖血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不含)—7万元的罚款。 |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组织卖血3人次以上的; 2.组织卖血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3.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4.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5.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7万元(不含)—10万元的罚款。 | |||
对临床用血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其他机构临床用血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 | 《献血法》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 1.仅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 2.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轻档次处罚情形的。 | 从轻 | 1. 警告 |
两项以上四项以下指标不符标准和要求的且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 2.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四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不含)—7000元的罚款。 | |||
存在《天津市医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用规则(2018版)》规定从重档次处罚情形之一的。 | 从重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7000元(不含)—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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