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西青区气象台07时发布:今天白天晴间多云,西北风23级转45级阵风78级,最高气温30℃;今天夜间晴间多云,北风到西北风45级阵风67级转34级,最低气温17℃。

12.13-12.19行政处罚数据

发布日期:2020-12-21 来源: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
津西青卫职罚[2019]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该单位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2、未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3、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4、未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警告;罚款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行为予以警告;未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予以警告;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未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行为予以警告。合并处罚予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00元6万元

2019/12/172049/12/17
2019-05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该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警告    该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给予警告


2019/12/182049/12/18
津西青卫计罚[2019]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该单位(经营者:韦连征)于2019年9月使用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为刘福平实施了药物流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违法所得200元。未取得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相关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当事人非法为他人施行药物流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
     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1.警告;2.罚款2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的行政处罚。
2万元0.02万元
2019/12/22049/12/2
津西青卫医罚[2019]028号违反了《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该单位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窦玥敏从事静脉输液活动。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睿等1人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警告;罚款 1、当事人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窦玥敏从事静脉输液活动的行为,违反
     了《护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的规定,处以警告;
       2、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睿等1人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合并处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
0.1万元

2019/12/22049/12/2
2019-04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天津市西青区析禾美发店(孙洪敏)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具(理发工具)未按规定消毒《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警告天津市西青区析禾美发店(孙洪敏)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具(理发工具)未按规定消毒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12/122049/12/12
2019-04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西青区博豪禅修养生堂(刑恩秋)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警告天津市西青区博豪禅修养生堂(刑恩秋)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12/132049/12/13
2019-05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西青区佳鑫梳妆台美容院(康文娟)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警告天津市西青区佳鑫梳妆台美容院(康文娟)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12/132049/12/13
2019-05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该单位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毛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警告天津市西青区愃美理发店(于婷)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毛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12/162049/12/16
2019-05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天津市西青区和利成美发店(李秀成)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毛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警告天津市西青区和利成美发店(李秀成)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毛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12/162049/12/16
2019-05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天津市西青区六本木美发店(祝国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毛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天津市西青区六本木美发店(祝国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毛巾)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12/122049/12/12
2019-05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西青区兆铭美发店(邵天强)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警告天津市西青区兆铭美发店(邵天强)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12/172049/12/17
2019-05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天津市西青区思露余美容店(杨巧英)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等进行卫生检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警告天津市西青区思露余美容店(杨巧英)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9/12/182049/12/1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备案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10001 津ICP备12005437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102000289号

地址: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府前街2号  邮编: 300380 联系我们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27392579  邮箱: xiqingxxgk@126.com

wzalogo_06.png

主办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备案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10001 津ICP备12005437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1102000289号

地址: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府前街2号

邮编: 300380 联系我们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27392579

邮箱: xiqingxxgk@126.com

wzalogo_06.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