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填项,填写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名称,涉及没有名称的个体工商户时填写“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必填项,填写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必填项,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类型 | 必填项,行政相对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 | 必填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做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处罚依据 | 必填项,填写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或其他,如为“其他”,需注明具体类别,如其他-补办。如存在多个类别,合并报送,类别之间用“;”隔开,如:罚款;行政拘留      处罚类别 | 必填项,填写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日期      处罚决定日期 | 
| 天津西青宜佳口腔诊所 | 津西青卫传罚20240021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 该单位使用过期消毒灭菌监测材料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2024/09/02 | 
| 天津市逸飞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 津西青卫消罚20240005号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2024年7月23日,天津市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天津市宝坻区卫生监督所(宝卫计监便函〔2024〕7号)“关于协助核查消毒产品“帮一把新型卫生护理垫(L大号)、帮一把新型卫生护理垫(M中号)、帮一把卫生护理床垫(XL号)”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函”后,我委于2024年7月24日对天津市逸飞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库房内发现帮一把新型卫生护理垫(L大号)(生产日期2024.06.02,有效期至2027.06.01)、帮一把新型卫生护理垫(M中号)(生产日期2024.02.02有效期至2027.02.01)、帮一把卫生护理床垫(XL号)(生产日期2023.10.08,有效期至2026.10.07),生产企业:天津市逸飞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津)卫消证字(2006)第0321号,与协查函中发现的产品一致。经查,这三个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现场并未发现其他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2024/09/02 | 
| 天津西青区康鸿诊所有限公司 | 津西青卫医罚2024012号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天津西青区康鸿诊所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安合堂于2024年7月1日从事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第四十七条;参照《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则(2023年版)》
 | 罚款 | 2024/09/05 | 
| 安合堂 | 津西青卫医罚20240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款 | 安合堂在未取得有效《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4年7月1日在天津西青区康鸿诊所有限公司开为患者开展诊疗服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天津市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通用规则(2023版)》细则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规定 | 罚款 | 2024/09/05 | 
| 陵川食品(天津)有限公司 | 20240906100015124141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对劳动者未按照规定组织1(1.上岗前;2.在岗期间;3.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四款 | 警告 | 2024/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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