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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12 来源:西青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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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生产经营单位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广大群众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广泛参与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曝光工作中,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审核发放奖金的积极作用。区应急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会同区财政局对原《西青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成了《西青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起草工作。

二、主要条款说明

此次起草过程严格遵照上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标准、文件等要求,通过补充法律法规依据、调整奖励标准、规范举报渠道、明确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经征求意见等工作环节,完成了“规定”的起草,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充完善法律法规等依据

    1.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新法律依据进行了完善补充。

2.对安全生产行业领域认定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一是依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的有关规定有关条款对“安全生产行业领域”进行认定。二是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定和查处的法律依据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的有关规定认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的有关规定认定。三是生产安全事故及等级,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的有关规定认定。

(二)调整部分举报奖励条款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调整部分奖励标准,严格按照上位法在“规定”第十一条中对举报奖励标准进行了明确,最低奖励金额提升至3000元,并增加了从业人员举报奖励标准规定。

(三)明确、完善受理方式

规范了区应急管理局官网公布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开展举报受理工作的规定。

(四)规范发放方式及领取流程

一是规范奖励发放方式。“规定”中“第十四条提出举报奖励发放原则上应待奖励金额确定后,采取一次性的方式发放。奖励发放形式采用网上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形式。”

二是规范奖励领取流程。“第十五条对于拟进行奖励的举报事项,由区应急管理局联系实名举报人,获取举报人的个人详细信息,包括举报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信息。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单位社保缴费记录或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证明。”“以上材料原则上应由本人现场提供。如需他人代为提供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相关身份证明和情况说明等材料。”

(五)明确保障及监督措施等

“规定”在第十八条提出了“本规定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统一由区应急局年初预算保障,专款专用并定期进行公示,并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保障及监督措施。

同时第十九条也提出,“负责举报奖励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相关举报材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原文链接:

https://www.tjxq.gov.cn/zwgk/zfxxgk/zfgbm/yjglj/fdzdgk/lzyj/202301/t20230112_6076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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