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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加强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

发布日期:2007-07-19 来源: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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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安委会[200718


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加强漏电保护器

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镇、开发区管委会及安委会成员单位:

现将市安监局《关于加强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切实做好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工作,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00七年七月十八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津安监管一字[2007]60

关于加强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漏电保护器(包括装有漏电保护器安全产品,以下统称漏保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据《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漏保产品的检测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检测工作的范围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漏保产品进行检测。

(二)对生产漏保产品的单位进行抽检。

(三)对销售单位所售漏保产品进行抽检。

检测工作由天津市安全生产检测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中心”要严格执行检测标准,确保检测质量,对检测结果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中心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在用的漏保产品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发放合格标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漏保产品安装、管理、维护、报废、更换、定期检测等制度,对运行中的漏保产品应进行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加大安全资金投入,淘汰、更换已失效的漏保产品

(二)漏保产品的生产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凭取得的“CCC”认证书和有关检测报告办理告知手续,并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工艺、设备、生产环境条件、质量检验手段和管理制度。

(三)销售单位应办理告知手续,所售漏保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销售,并做好销售记录,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四)漏保产品的检修应由专业厂家进行,检修后应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出具合格证,任何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回收利用报废的漏保产品

(五)凡因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或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管理、定期检测而造成火灾、爆炸、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生产或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

                            00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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