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应对工作
的紧急通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自7月8日以来,我市持续出现35℃以上高温,特别是近几天升至37℃,经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意,决定启动西青区高温Ⅱ级应急响应。根据天气预报近日高温高湿天气仍将持续。为切实做好高温高湿天气的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持续高温高湿引发各类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确保安全生产,按照区委办公室《关于全力做好持续高温天气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现就做好高温高湿天气应对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高湿天气应对工作
高温高湿天气不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供水供电等造成影响,也极易引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各街镇、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把应对高温高湿天气作为当务之急,全面落实各项应对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安排,切实解决好高温高湿天气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加强高温天气监测预报预警
气象部门要密切监测天气变化,加强高温天气预报,及时通过报刊、电视、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和高温天气预防措施建议。要搞好对卫生、交通运输、农业、电力、供水、建筑等重点行业的气象服务,及时提供气象信息。加大高温防范宣传力度,增强广大群众自身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
科学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精神,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生产工艺要求、应急抢险需要,不能按规定停止高温作业或不能暂停高温时段露天工作的单位,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减少高温接触时间,同时做好防止高温中暑的应急准备工作。
同时,各作业单位要加大防暑降温经费的投入和防暑降温物品发放,改善露天和高温工作场所的通风、隔热、降温条件。
四、全力保障群众生产生活
各街镇、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把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放在首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度夏。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水厂运行管理和供水管网检修维护,全力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用水。电力部门要加强有序用电管理,做好电力调度,优先保障城乡居民和公共场所用电。加强电网巡查检修,防范因电力设施超负荷运行引发的火灾、停电等事故。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落实预防措施,防止流行疾病发生。公安、安监、质监和应急处置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要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监管,确保安全运行。要督促做好各类运输车辆保养和安全检查,防止因高温发生自燃、爆燃等事故。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安排,切实做好群众生产生活保障工作。同时,要大力提倡节能意识,切实做好节能、节水等工作,有效减少用电、用水负荷。
五、认真落实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街镇、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安全度夏措施和隐患防范检查,确保各项应对工作落到实处。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各类突发事件,要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因工作不力、麻痹大意、松散懈怠,导致重大、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责任。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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