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学生公寓空调租赁服务项目“6•1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6月16日9时25分,天津城建大学学生公寓空调租赁服务项目在进行空调安装施工时,一名工人发生触电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46万元整(壹佰肆拾陆万元整)(不含事故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批准,2020年6月22日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总工会、公安西青分局、区人社局、北辰区应急局、武清区应急局组成事故调查组组成,调查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李宏昌同志担任,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天津城建大学,企业类型:事业单位,注册地: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献,注册资本:59006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1987年12月15日,营业期限:2013年7月31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359292M,行业类别:教育。经营范围:培养高等学历理工人才,促进建筑科技和城市建设发展。
天津飞鱼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9号楼802室-147(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白*东,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2年9月7日,营业期限:2012年9月7日至2032年9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52087726C,行业类别:批发业。经营范围:家用电器、厨房用品安装、维修,采暖炉销售、安装、维修服务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天津城建大学学生公寓空调租赁服务项目
甲方:天津城建大学
乙方:天津飞鱼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两公司于2020年6月1日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中标后40天内按甲方要求完成学生公寓3709台空调安装和全部配电线路改造、同时完成系统调试、提供制冷服务保证学生正常使用。
(三)施工方案情况及落实情况
根据天津飞鱼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编制的《天津城建大学空调租赁服务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安装调试方案》, 2.12施工安全保障措施中明确指出“在甲方指定的供水、供电点连接用水、用电”,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方案需经甲方即天津城建大学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天津城建大学未书面正式告知天津飞鱼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何处电源作为施工临时用电接入点,天津飞鱼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告知工人临时用电电源接入点。
(四)死者基本情况
任*明,男,汉族,27岁,河北省邯郸市人,天津飞鱼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雇佣工。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年6月16日,按照施工进度安排,当天需要进行有为斋二楼的空调入户,施工现场负责人许*飞带领他雇佣的3名工人(左*涛、任*明、郝*付)进行有为斋二楼的空调入户施工,早上8时左右开始施工,左*涛在宿舍内布线,任*明在走廊打线槽洞,郝*付在打穿墙洞。安排完工人二楼的工作内容后,许*飞就去楼下看其他施工,期间任*明将二楼走廊的照明灯拆卸作为临时电源,使用电钻的零线和火线与临时电源进行连接通电,任*明打线槽洞时需要站在人字梯上(人字梯由天津飞鱼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提供,材质为金属,高1.97米,下底宽0.47米,上高宽0.32米),任*明在移动梯子过程中梯脚压在电线上,其在梯子上作业时梯脚挤压、摩擦电线造成电线绝缘皮破损导致漏电,9时20分许,天津城建大学安排的在现场监护宿舍的学生关*慧发现任*明手里拿着电钻,趴在梯子上不动,口角流涎,关*慧赶紧呼喊另外2名工人,同时给许*飞打电话告知发生事情,许*飞来到现场后和其他2名工人将任*明抬下后由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注:任*明本人无电工操作证,天津飞鱼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未对其配发绝缘手套、绝缘鞋劳动防护用品)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左*涛用绝缘钳子将电钻的零线火线剪断,许*飞、左*涛、郝*付三人将任*明从梯子上抬至地面,在此期间关*慧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按照电话里急救人员的指导对任*明做心肺复苏,20分钟左右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对任*明进行现场急救,随后送往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6月17日12时19分区应急管理局接110指挥中心报告事故,13时24分区应急管理局将事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任*明从走廊照明灯接电,在使用电钻过程中电线被金属梯子挤压破损导致触电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天津飞鱼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1. 未按照要求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公司未按照要求对所有进场工人开展三级安全教育,无任*明(死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未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及工人作业内容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 现场监管不到位。施工现场有带班长一名,负责施工现场监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任*明私自接线的行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4.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工器具及劳保防护用品。使用电钻进行高处作业时,选用金属梯子,未按规定为手持电动工具作业的任*明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电线破损后金属梯子带电导致任*明触电。
5.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及处理结果。
天津城建大学
1. 作为施工场地提供方,未明确告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临时用电电源接入点位置及方法。
2. 对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未定期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记录。
(三)事故性质
经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此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次事故存在迟报问题。
四、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
任*明,天津飞鱼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雇佣工,私自违规从走廊照明灯接电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天津飞鱼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西青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天津飞鱼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25万元整(贰拾伍万元整)的罚款。
(三)对相关责任人处理的建议
1. 白*东,作为天津飞鱼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未依法建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行政处罚,建议西青区应急管理局给予白*东上一年年收入90%的行政处罚,人民币共计59400元整(伍万玖仟肆佰元整)。
2. 郑*章,作为天津城建大学基建处处长,未健全并实施针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相关职责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天津城建大学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处理。
3. 贾*勇,作为天津城建大学基建处副处长,该项目直接负责人,未将宿舍楼内临时用电可靠接电电源方式对施工单位进行告知,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天津城建大学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天津飞鱼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符合自己公司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二)彻底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 天津飞鱼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将本次事故向公司全体员工通报,要求公司全体员工汲取事故教训,提高安全意识。
2. 总经理要亲自组织制定并实施符合本公司实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于所有工人进行排查,确保全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重点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工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确保所有工人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公司必需将工人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天津飞鱼家用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要加强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给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工人按照要求正确使用,施工现场监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及时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案。
(四)建立符合公司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照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在案。
天津城建大学
进一步强化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集中统一管理,制定和完善针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外来施工人员的校内安全告知工作,尤其是外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外来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6〕6号)职责分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细化并压实各相关内设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大对直属院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指导好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安全管理工作,尤其是高校内部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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