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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红旗农贸市场截污改造工程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意见公示

发布日期:2018-09-17 来源: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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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青区红旗农贸市场截污改造工程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意见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电话:022-27928890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柳口路26 

邮箱地址:xqhbkf@163.com

 

项目

名称

建设

单位

环评单位

建设地点

项目概况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公示

日期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西青区红旗农贸市场截污改造工程

天津市西青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五洲华风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

天津市西青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拟投资2986.02万元建设西青区红旗农贸市场截污改造工程,项目北起东西总排河南侧(东经117.105369°,北纬39.088320°),南至宾水西道(东经117.104934°,北纬39.072364°)。本项目的排水工程主要为新建d300mm-d800mm污水管道,长度约1800米,区域污水经管道收集,汇入现状污水泵站,最终排入咸阳路污水处理厂;新建d400mm-d2000mm雨水管道,长度约1630米,区域雨水经管道收集北侧排入东西总排河、南侧排入自来水河。

施工期主要污染物及环境影响

1)环境空气

施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机械设备尾气、沥青烟、管道焊接烟尘及恶臭气体等。其中管线施工扬尘的产生量为0.1314t/d。施工期通过采取土方及时回填、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施工机械定期维修保养等有效防治措施后,可避免施工时对周围环境造成显著影响。本项目施工现场全部使用外购商品沥青混凝土,采用热送、现场热铺工艺,现场不设沥青拌合场,无沥青熬制、搅拌,仅在热铺过程中产生少量沥青烟,对当地大气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弱。施工过程中清淤产生的淤泥及时清运,预计产生的恶臭气体对当地大气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弱,且随着施工的结束,该项影响也消失。管道进行焊接会产生一定量的焊接烟尘,由于焊接总管道长度较短,产生的焊接烟尘较少,故预计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2)水环境

管线工程施工期废水主要为管道闭水检验废水。管道闭水检验废水最大用水量1026m3,对于产生的废水首先考虑循环利用,对于不再循环利用的检验水外运至附近的市政污水管网进行排放。施工过程中设备及车辆冲洗废水产生量为600m3。冲洗废水主要污染因子为SS,废水经沉淀后洒水抑尘。

3)施工噪声

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源强约为81100dB(A),施工机械运行时在施工场界处噪声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昼间和夜间要求。本项目声环境保护目标距离施工场界较近,因此,在环境保护目标附近进行施工时,施工噪声将会对周边环保目标造成一定影响。本项目属于管线敷设工程,施工期较短。本项目施工主要集中在白天实施,夜间禁止施工作业。因此施工期噪声影响是暂时的,施工结束后受影响区域声环境质量可以恢复到现状水平。

4)固体废物

本项目施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施工垃圾及施工工人生活垃圾。施工垃圾主要是管道铺设中使用的水泥建材和开挖道路产生的碎石、弃土(含淤泥)等工程垃圾等。施工单位按照《天津市工程渣土排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将工程弃土外运至指定地点,集中处理。生活垃圾产生量约15kg/d,置于密闭的垃圾存放装置,由西青区市容部门清运。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在集中收集、及时清运处理的前提下对环境基本没有不利影响,可以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施工期生态影响

本项目在管线开挖施工会破坏原有土壤结构从而造成土壤养分的流失,同时也破坏管线沿途景观。为尽可能降低对土壤养分的影响,在管道施工过程中应该尽量做好表土分层堆放和分层覆土,尽量降低对土壤的影响。此外及时恢复,减少土地裸露和降雨对土壤侵蚀。本项目施工期较短,采取有效的生态补偿措施后,可减少生态损失。

6)水土流失影响

施工期开挖工作可能降低土壤肥力,减少土地资源,并破坏生态景观和影响当地生态环境。因此施工期为防止雨水冲刷造成水土流失,需对堆放的开挖土方进行推平、削坡、拍实等一些修整辅助工作;在土堆两侧用装土的编织袋进行围挡。为防止表土被风吹扬,堆土应使用尼龙布覆盖,施工完毕后片区内裸露的空地应及时进行全面路面恢复。

4、营运期主要污染物及环境影响

由于管线严格密闭,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管道不排放任何污染物,故运营期间无污染物产生,对周围环境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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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评价公众参与过程进行了两次网上信息公示,无公众提出反对意见。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 和竣工环保验收承诺书

 

                 

注: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发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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