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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标准透析粉液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意见公示

发布日期:2020-10-12 来源: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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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标准透析粉液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意见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电话:022-27398207

地址:西青区中北镇中联产业园开源路与九川道交口 西青市民中心二楼,225窗口

邮箱地址:xqqzwfwb01@tj.gov.cn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建设地点

项目概况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公示

日期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天津标准透析粉液生产线

天津市标准生物制剂有限公司

天津市五洲华风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学府西路2

天津市标准生物制剂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建设单位”)为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要生产血液透析粉和浓缩液、消毒剂,产品用于临床血液透析治疗。建设单位拟投资3000万元,租赁位于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学府西路2号(39.048833°N,117.076356°E)、所属于天津市学府慧谷机械研发有限公司的闲置厂房,建设天津标准透析粉液生产线项目(下文简称“本项目”)。租赁总建筑面积6218.14m2,主要建设内容为厂房改造,购买及安装透析粉液、消毒剂生产设备、透析液桶吹塑设备。建成后可年产透析液526.4万桶,透析粉568.4万袋,B联机干粉69.6万袋,柠檬酸消毒液17.1万桶,次氯酸钠溶液0.9万桶。

运营期环境影响

(1)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排气筒P1~P2周围200m内最高建筑物为园区标准厂房,高约24.4m,本项目排气筒P1~P2高度均为30m,满足“高于周围200内最高建筑物5m以上”的要求。

本项目外排废气主要为废桶/边角料破碎粉尘、透析粉投料/灌装粉尘、透析液投料粉尘、吹塑/热封工艺有机废气、检验室废气。

透析桶吹塑过程中会对不合格的废桶及边角料破碎后回用。粉碎间密闭设置,粉碎间内废气全部收集,经管道进入袋式除尘器2(风量2000m3/h)处理,尾气通过一根30m高排气筒P1排放。透析粉原料氯化钾、二水氯化钙、六水氯化镁均为晶体颗粒状物质,且为手工充填,灌装过程不产生粉尘。透析粉原料氯化钠、碳酸氢钠(进口)通过螺杆灌装机及立式灌装机自动灌装时会产生少量粉尘。在各产尘点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由管道统一引至一套袋式除尘器1(风量3000m3/h)处理。尾气通过上述30m高排气筒P1排放。根据工程分析可知,本项目P1排气筒中排放的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有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吹塑工序热熔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厂房内共布置有2台吹塑机,吹塑机挤出部位上方设置集气罩,加装软帘对挥发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有机废气收集后引入1套UV光氧催化+活性炭处理装置(风机风量5000m3/h)净化处理,尾气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P2排放。本项目使用的透析粉A粉袋、B粉袋封口,以及对B联机干粉桶盖进行超声波焊接时会产生少量VOCs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通过在热封/焊接工位设置集气罩收集,通入上述UV光氧催化+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尾气通过上述30m高排气筒P2排放

本项目设置检验室,对透析粉、透析液半成品/成品、透析用水、原料、包材等进行定期检验。检验过程产生有机、无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VOCs(甲醇、乙醇、乙醛、三氯甲烷、氨)、硫酸雾、盐酸雾(HCl)和硝酸雾(NOx)。检验废气通过通风橱引入一套酸雾净化+活性炭吸附设备进行净化,尾气引入上述30m高排气筒P2排放。通风橱为柜体设计,五面围挡,侧面进行人员操作,实验开始前先开启通风橱顶部抽风风机及侧面送风风机,抽风风量高于送风风量,形成局部微负压,废气可得到很好的收集,不存在无组织排放。根据工程分析可知,本项目P2排气筒中排放的VOCs、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有组织排放限值,排放的甲醇、硫酸雾、盐酸雾(HCl)、硝酸雾(NOx)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项目厂区产生的无组织废气为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VOCs、非甲烷总烃。本评价用AERSCREEN估算模型,计算了本项目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根据计算结果可知,本项目无组织排放排放颗粒物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限值,VOCs、非甲烷总烃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综合以上分析,本项目Pmax最大值出现于面源生产车间排放的TVOC,Pmax值为0.7455%,Cmax为8.9455mg/m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大气评价工作分级判据,确定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因此不再进行进一步预测与评价。

综上所述,各污染物经相应治理措施治理后均能做到达标排放,不会对周边空气质量产生明显不利影响。

(2)水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营运期外排废水包括配液罐洗罐废水、擦拭毛巾清洗废水、洁净服清洗废水、检验室低浓度清洗废水、纯水设备排浓水、冷却塔排水、员工生活污水。其中配液罐洗罐废水、擦拭毛巾清洗废水、洁净服清洗废水、检验室低浓度清洗废水经收集后进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一起处理,处理工艺采用絮凝沉淀+消毒过滤法,处理后的废水与经化粪池静置、沉淀后的生活污水、纯水装置排浓水、冷却塔排水一起排入厂区总排口,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天津大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根据工程分析及预测,厂区总排口出水主要污染物浓度可达到DB12/356-201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排放标准。

本项目位于津大寺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该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日处理污水6万m3,采用“预处理+厌氧池+氧化沟+二沉池+二次提升泵房+粉末活性炭系统+磁絮凝沉淀池+浸没式超滤+消毒池” 处理工艺,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A标准要求,处理后的尾水排入大沽排污河。本项目废水日排放量为84.5m3/d,占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的0.14%,占比较小,且水质较好,不会对该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负荷造成冲击,另外,根据天津市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网站公布的天津市各污水处理厂最近半年的监测数据,天津大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均可以做到达标排放,因此,本项目运营期外排废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天津大寺污水处理厂处理,符合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排水去向合理,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3)声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运营期室内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车间内设备及车间外冷却塔、环保设备风机运行噪声。针对室内噪声源采用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垫、墙体隔音等防治措施。室外噪声源采用安装隔声间等防治措施。由预测结果可以看出,经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间隔音和距离衰减后,噪声源对各厂界贡献值均低于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将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依托该暂存区暂存,最后一并交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利用。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应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区,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暂存,最后一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

建设单位与城管委达成协议,对员工生活垃圾保证及时清运,做到一日一清,保证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出现二次污染问题。

本项目固体废物通过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后,可实现零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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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评价公众参与过程进行了两次网上信息公示,无公众提出反对意见。

注: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发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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