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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6-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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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职责目录
序号 主要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称 页码
1 价格认定
(行政确定)
1.1 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 1
1.2

1.3

1.4

1.5

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信息表
序号 1.1
名称 对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
法定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对下列情形中涉及的作为定案依据或者关键证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后,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进行价格认定:(一)涉嫌违纪案件;(二)涉嫌刑事案件;(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2.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
实施机构 西青区价格认证中心
职责边界 西青区价格认证中心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申请→受理→调查→决定→送达
运行要件 价格认定协助书
责任事项 1.价格认定人员应当根据价格认定对象和目的,按照价格认定工作制度、规则、程序、方法进行价格认定。
2.价格认定的受理需要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向价格认定机构提交《价格认定协助书》
3.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指派2名本岗工作人员组成价格认证小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与提出机关工作人员共同查验标的,制作查验记录并签字。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资料作为价格认定依据,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4.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接受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出价格认定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价格认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对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事项,对其提出机关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价格认定结论书出具后,及时送达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价格认定资料在价格认定工作结束后30日内归档
5.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经提出机关确认后,作为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依据。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7392412
电子信箱:xqqfg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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