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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毛胤诉你单位补偿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5〕第528-1、528-2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5〕第528-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800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0月29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060元。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5月和2024年10月未支付工资9648元。四、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的代通知金5600元。五、驳回申请人第五、七项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西青劳人仲案字〔2025〕第528-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防暑降温费1002.8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