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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杨进一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5]第514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工资4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第一项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