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吕继伟诉天津市腾丰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6〕第87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6-02-12 17:58

天津市腾丰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吕继伟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687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吕继伟与被申请人天津联礼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2019年5月1日至2025年9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1天津联礼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吕继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差额11801.86元;三、被申请人天津市腾丰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吕继伟2023年1月至2025年9月未休年休假工资5497.8元;四、被申请人天津市腾丰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吕继伟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以及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9月25日期间的防暑降温费共计1995.21元;被申请人天津市腾丰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吕继伟2023-2024年度,2024-2025年度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040元。驳回申请人吕继伟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2月12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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