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通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沃春光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6〕第88-1、88-2号仲裁裁决书。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6〕第88-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天津市通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出具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沃春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5319.21元;二、驳回申请人沃春光第一项部分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西青劳人仲裁字〔2026〕第88-2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沃春光第二项、第三项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12日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