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区文化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文化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各级执法部门负责规范、监督本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工作。
上级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执法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工作。
第四条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对违法行为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六条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同一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在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时应当遵循高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的原则。
第八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违法行为可分为三个层级:
(一)较轻违法行为;
(二)一般违法行为
(三)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 对第八条三个层级的违法行为,分别适用以下三种处罚种类:
(一)较轻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
2、法律有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律有罚款规定的,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
(二)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
1、法律有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规定的,从其规定;
2、法律有罚款规定的,适用一般数额罚款;
3、法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或在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
(三)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
1、法律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从其规定;
2、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和吊销许可证。法律有罚款规定的,一般适用较重数额的罚款。
第十条 第九条所称较小数额的罚款、一般数额的罚款和较重数额的罚款,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罚款数额幅度内,按比例划分的罚款层级。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只规定了一种罚款数额的,其罚款裁量幅度如下:
(一)较小数额的罚款,应当在法定幅度的下限以上、不超过总幅度值30%的范围内裁量;
(二)一般数额的罚款,应当在法定总幅度值30%至60%的范围内裁量;
(三)较重数额的罚款,一般应当在法定总幅度值60%至法定幅度的上限范围内裁量。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以一定的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金额)为基准,分成两种罚款额度计算方式的,其罚款裁量幅度如下:
(一)较小数额的罚款。即基准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数额的罚款。下限为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金额)的基准最低倍数,上限为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金额)基准罚款最高倍数的50%。
(三)较重数额的罚款。下限为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金额)基准罚款最高倍数的50%,上限为罚款总幅度的上限。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执法部门查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实施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二)经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因同种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再次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五)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八)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当事人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执法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第二十条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具体说明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文化市场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需要公告、鉴定、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二十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执法部门发现本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对下级执法部门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级执法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西青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