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天津凯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得知,今年以来共发团5次,相关旅游业务均为其组团,再转交相关地的地接社进行接待,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今年以来5次发团的相关档案资料,其表示5次发团的制式合同均已上传至“全国旅游服务监管平台”,2024年的36次发团也是如此,其余材料(如与地接社的委托合同、投诉情况等)未保存成档,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的相关文件、资料,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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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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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 |
天津市西青区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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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津辖西)文综罚字〔2025〕F-0000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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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对象 |
天津凯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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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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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名称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的相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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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依据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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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结论 |
1.罚款:壹仟(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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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
2025年6月23日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