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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青区九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认定奖励及补偿救济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24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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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9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04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根据《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津人发〔20173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奖励,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该实施办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明晰认定程序、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分为六部分,分别是见义勇为人员范围、见义勇为的认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补偿救济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各部门职责作了明确分工。其中第二部分见义勇为的认定,准确界定了见义勇为定义,进一步扩大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第三部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对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及其它奖励进行了明确;第四部分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主要涉及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或牺牲的处置,以及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特殊困难、法律援助和信访接待等内容;第五部分补偿救济,从多方面细化权益保护,最大限度解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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