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公安西青分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认定奖励及补偿救济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tjxq-qzfb/2020000033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西青政办发〔2018〕21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有效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公安西青分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认定奖励及补偿救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公安西青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房管局、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拟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认定奖励及补偿救济的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认定奖励及
补偿救济的实施办法
公安西青分局 区教育局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税务局
区人力社保局 区房管局 区卫计委 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9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04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根据《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津人发〔2017〕39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见义勇为人员范围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依照《条例》确认并在西青区取得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明书的人员。
荣获国家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是指经我区推荐被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个人。
荣获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是指依照《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津政发〔2002〕89号、津政办发〔2016〕104号)被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模范”、“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个人和《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施行(2003年2月1日)前被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津市治安模范”“天津市治安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个人。
二、见义勇为的认定
根据《条例》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日常工作”和第十条“公安机关发现见义勇为的,应当主动予以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行为人及其家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公安机关举荐或者自荐见义勇为”的规定,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由公安西青分局认定。
(一)认定条件
根据《条例》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具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1. 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2. 制止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3. 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4. 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
5. 其他见义勇为情形。
(二)认定程序
公安机关在执法、执勤、办案过程中,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主动予以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行为人及其家属)可以向公安西青分局或者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举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举荐或者自荐见义勇为,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提出。
(三)受理
公安西青分局或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在收到自荐人或举荐人的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对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调查取证
接到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后,公安西青分局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
(五)确认
对证据充分、适用《条例》条款明确的,由公安西青分局提出确认或不确认的意见。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公安西青分局应当征询见义勇为人员意见后,发放《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并将结果通知举荐人。对不予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公安西青分局应当开具《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答复见义勇为行为自荐人或举荐人。
(六)复议和诉讼
自荐人或者举荐人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青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公安西青分局法制部门应诉。
(七)基层基础建设
公安西青分局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要做好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凡经分局确认的见义勇为行为,应根据事迹情况,依据《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积极向市和区人民政府、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相关单位、组织推荐,给予表彰奖励。
三、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
经公安西青分局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给予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要全面衡量见义勇为人员的贡献大小、一贯表现以及奖励的社会效果,以鼓励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
西青区见义勇为协会(以下简称区协会)在公安西青分局指导下,协助区政府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一)授予荣誉称号
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荣誉称号分为市见义勇为模范、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市见义勇为模范群体、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上述荣誉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并颁发荣誉证书。授予的条件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区协会负责向市协会推荐认为符合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条件的人选。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应为一贯遵纪守法、表现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对曾有劣迹,在群众中有不良影响且偶因一事见义勇为的,可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奖励,不宜授予荣誉称号。
(二)颁发奖金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凡依法获得《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的人员,均可依照相关奖励标准获得一次性物质奖励,该奖励不冲抵获得荣誉称号时颁发的奖金。
颁发奖金的奖励应当及时兑现。由区协会奖励的,应当在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后15日内兑现;由市协会奖励的,区协会应当在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后10日内申报,由市协会审批并予以奖励。
(三)其他奖励
根据《条例》规定,除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以外,区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其他奖励,奖励方式和内容可自定。
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其因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慰问、帮扶。
四、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
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工作必须遵循“以人为本、主动热情、耐心细致、依法办事”的原则,主要涉及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或牺牲的处置;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特殊困难、法律援助及信访接待等内容。
(一) 对见义勇为人员特殊情况处置
1. 区协会应向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人员予以慰问,并根据不同情况颁发慰问金。伤势严重或者事迹突出的,应当向市协会申请慰问。
2. 区协会根据牺牲情节、牺牲人员生前供养人口、家庭生活状况等具体情况,向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颁发一次性慰问金。同时,区协会应当向市协会申请慰问。
3. 元旦春节期间,区协会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做出过重大贡献的或者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慰问,根据不同情况,颁发慰问金。
4. 区协会对曾经见义勇为的人员及其家庭,因疾病、意外事件等原因,生活出现特殊困难的,要予以帮扶,根据困难情况,可以发放一次性困难补助金,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帮扶。
(二)其他保护工作
1. 发生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受到威胁、诬陷、报复的情况,要积极协调政法机关,依法处理相关案件和人员。
2.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伤害,依法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要积极协助办理有关事项。因见义勇为行为发生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要协调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办理。
3.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受到单位或其他部门不公正待遇的,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说明情况,争取得到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解决困难。
4. 见义勇为人员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人员受到损害,区协会要积极协助见义勇为人员,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受益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区协会在日常工作中要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准确地宣传见义勇为有关法律、政策和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让社会及时了解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和各级政府褒奖、支持见义勇为行为的举措。
(三)见义勇为人员的信访接待工作
对见义勇为信访要做到每件有记录、有答复。信访人提出合理诉求要立即予以解决;因工作失误造成信访的,要真诚向信访人道歉,求得谅解;信访人提出合理诉求但立即解决有困难的,要说明原因,并承诺解决期限;对信访人提出的超出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界限的要求,要依据有关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五、补偿救济
(一)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荣获国家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为非本区户籍的,可以将本人及其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移到我区落户;本人具有本区户籍但其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为非本区户籍的,可以将其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移到我区落户。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符合农村特困人员条件的纳入农村特困人员范围;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保障办法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积极救治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临床救治需要用血的,免交用血互助金。
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造成不能及时支付医疗费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有工作单位且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并经人力社保部门确认为工伤的,其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有工作单位但所在单位未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按职工工伤医疗待遇解决。
3. 无工作单位但参加本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解决。
4. 无工作单位且未参加本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及非本区人员在西青见义勇为负伤的,其医疗费用由区人民政府解决。
5. 先行解决医疗费用的单位有向加害人或责任人依法追偿的权利。
(三)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补助保障办法
公民因见义勇为致残,经人力社保部门确认为工伤的,其伤残等级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评定;未确认为工伤的,其伤残等级可由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有工作单位且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其伤残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未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其伤残补助由所在单位支付。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无工作单位但参加本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规定,由本人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无工作单位且未参加本区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及有关规定,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伤残等级落实相应待遇。
(四)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补助办法
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的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其遗属享受应有的抚恤。
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为非本区户籍的,由公安西青分局配合其户籍所在地申报烈士的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审定。
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以及因见义勇为负伤治疗终结并经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委托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后,又因旧伤复发治疗无效死亡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有工作单位且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区财政部门核拨,区民政部门发放。
2. 有工作单位但所在单位未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区财政部门核拨,区民政部门发放。
3. 无工作单位但参加本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规定,由法定受益人申请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五)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办法
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公办幼儿园要优先接收入园。义务教育阶段,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的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我区对荣获国家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及其子女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伤残等级鉴定为四级及以上)人员的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家庭,教育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六)荣获国家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的住房保障办法
1. 荣获国家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区非农业常住户籍,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家庭上年收入低于5.35万元或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140元、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的家庭,纳入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保障范围。
2. 荣获国家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区非农业户籍,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家庭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家庭人均财产11万元(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
(七)见义勇为人员的就业保障办法。
要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纳入国有企业等就业援助范围,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上岗就业。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优先依法办理证照,减免有关费用。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区人民政府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在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西青分局要抓好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受理、调查取证、确认工作,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受打击、报复或陷害。区协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安西青分局指导下,积极协助区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对涉及我区的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区协会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见义勇为工作站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教育、民政、财政、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落到实处。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研究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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