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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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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月,我区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940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进行修订。

一、修订背景

《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我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主要依据,为降低重污染天气污染峰值、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今年7月底,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我区组织开展《预案》修订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预警减排比例的调整。依据《指导意见》和《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预案》将挥发性有机物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分别由15%20%调整为20%3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减排比例不变,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分别为10%20%30%以上。

(二)对组织机构及职责的调整。按照《指导意见》和《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预案》中增加了“企业职责”内容,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公示执行措施及配合监督检查等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

(三)对应急响应措施的调整。一是工业源管控方面,严格按照《指导意见》和《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取消了“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措施”,根据重点行业环境绩效分级和我市对非重点行业提出的分类管控原则,对工业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并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预案》明确要求,工业企业要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中确定的相应减排措施。二是扬尘源管控方面,将“全面停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调整为“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三是移动源管控方面,重点突出了对高排放车辆的源头管控,其中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将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 “全面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整为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中重型载货汽车,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执行全单双号行驶的基础上,新增“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的道路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和“物流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的措施。

三、对标对表情况

(一)目标衔接情况。文件中所提目标、指标、进度安排与上位文件规定一致。

(二)贯彻上位文件情况。对应《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940号)成员单位职责,结合我区实际,明确了15个应急成员单位和10个街镇及开发区职责,并对职责进行了细化分工。

四、评估论证情况

区司法局对《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合法性评估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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