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tjxq-qzfb/2019000015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西青政办发〔2019〕22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有效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以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及生态环境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1.2.2 本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8〕26号)、《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9〕40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青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区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指导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组织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指导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
2.4 企业职责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现场检查。
3. 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不利天气应对、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四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不利天气应对预警:预测AQI日均值>100或者其他不利气象条件需要启动临时减排措施的情况下,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 预警的发布
3.2.1 监测预警
区生态环境局和区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区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分析;区气象局负责本区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
3.2.2 预警信息的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不利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时或根据全市统一安排,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不利天气应对预警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黄色预警及以上,在收到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的应急预警信息后,区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预案。
一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电子政务网向16个成员单位和10个街镇及西青开发区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微信和公共预警信息平台,以短信的形式向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并同步向参与应急减排的工业源、扬尘源联络员推送预警信息。
三是由区融媒体中心通过本区电视台、报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按照市统一安排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不利天气应对预警不设立解除审批条件,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启动解除信息。
4. 区域应急联动
接到市政府、市应急中心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和全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预测AQI日均值>100或者其他不利气象条件,启动不利天气应对响应。
(2)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 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各街镇及开发区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5.3 响应措施
5.3.1 不利天气应对响应措施
通过历史数据分析,我区受西南风外来传输影响明显,为保障全区和市空气质量,将上风向辛口镇、杨柳青镇、张家窝镇、精武镇、中北镇做为重点防控区域。当受西南风外来传输影响等不利天气影响时,则重点防控区域范围内落实以下防控措施:
(1)应急减排清单中涉气污染排放工业企业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落实协商减排(按照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等措施。
(2)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特许施工及应急抢险工程,除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控制要求外,依法必须配有喷淋等防尘措施;其他施工工地停止所有土石方作业,确保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控制要求。
(3)根据区统一调度,道路保洁加大作业频次,落实喷雾降尘措施。
5.3.2 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按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指导企业根据绩效分级落实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30%以上。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全区主要道路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5.3.3 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企业根据绩效分级落实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40%以上。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全区主要道路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9)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5.3.4 Ⅰ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企业根据绩效分级落实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50%以上。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全区主要道路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我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9)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5.4 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对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6︰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5.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6.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及时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 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3 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7.4 责任追究
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8. 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单位的减排措施清单,要及时更新并组织落实;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源、扬尘源等减排措施清单,要及时更新并组织落实。
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保障实施方案应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9月底、12月底将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9〕40号)保持一致。《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青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及西青开发区
职责
附件
西青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镇
及西青开发区职责
《西青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链接:http://zwgk.tjxq.gov.cn/quzfb/zcjd/202001/c09d166547c54ceabff732cac3175c0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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