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西青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为了加强我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与修复工作,确保我区永久性生态保护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按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9]23号)、《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和《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本方案由西青区政府决定编制《西青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与修复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了落实《规划》,西青区政府于2016年9月1日印发了《天津市西青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方案》(以下简称《2016工作方案》)
由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4]13号)有效期为5年,为此市政府于2019年9月10日印发了《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9]23号)(以下简称《2019管理规定》)。《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83号)于2019年8月31日废止,同年10月29日印发了《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2019考核方案》)。为了适应《2019管理规定》和《2019考核方案》的要求,对《2016工作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本工作方案。
二、起草过程
由于机构改革,原区环保局、区规划分局、区市容园林委、区农经委的名称进行了更新;相关委局部分职责进行了调整。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对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
三、主要内容及对标对表情况
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范围、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保障措施
文件中各项工作任务要求体现了《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9]23号)》和《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并得到落实。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