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青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tjxq-quzf/2020000033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西青政发〔2020〕7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有效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青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西青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西青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以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为原则,全面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全面提升我区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化水平。
二、总体要求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进一步细化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切实推动《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在西青区落实落地。
三、职责分工
(一)各镇人民政府
1.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 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3. 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4. 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明确各级网格员职责,组织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对村、社区和社会单位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提高辖区消防安全水平。
5. 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加强联勤联动工作。
6. 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7.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职权。
(二)各街道办事处
1.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2. 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3. 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明确各级网格员职责,组织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对村、社区和社会单位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提高辖区消防安全水平。
4. 指导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加强联勤联动工作。
5. 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6.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职权。
(三)村(居)民委员会
1. 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以及初起火灾的扑救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
2. 定期组织网格员对居民住宅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域、沿街门店等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发现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3. 协助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行为。
4. 对村庄、社区内已建成的微型消防站要制定落实日常管理、岗位职责、值守联动、考核评价等制度。
(四)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1. 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 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宣传与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3.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鼓励各职能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检查。
(五)区应急管理局
1. 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实施。
2.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3. 每年将区消防救援支队确定的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西青分局确定的辖区管辖单位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4. 将区消防救援支队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辖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
(六)区消防救援支队
1. 指导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 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按计划开展“双随机”检查,将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3. 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4. 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者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5. 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 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区住建委
1.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并严格审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
2. 依法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3. 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 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5. 指导业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七)区市场监管局
1. 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2. 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八)公安西青分局
1.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许可审批。
2. 各派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九)公安西青分局交警支队。依法对违章占用消防车道、消防扑救面的机动车辆开展检查治理,对火灾现场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实施交通管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机动车火灾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在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划定车辆禁停区域。
(十)区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灭火疏散演习,积极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纳入日常教学日程,确保中小学校每学期不少于两课时。
(十一)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二)区人社局。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十三)市规划资源局西青分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四)区运管局。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内河通航水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
(十五)区文旅局
1. 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2. 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 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4. 指导广播电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
5. 推动本辖区文物保护单位加装简易消防设施。
(十六)区卫健委。负责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健康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对氧气站、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危废储存室等部位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十七)区发展改革委
1. 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2. 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
(十八)区科技局。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十九)区工信局。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电力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二十)区司法局。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二十一)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二十二)区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三)区城管委。负责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对在建成区私搭乱建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十四)区人防办。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五)区体育局、区民宗委。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十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七)市邮政管理局第三分局。负责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八)区农业农村委、区运管局。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十九)区水务局
1. 负责天然水源调度,为消防救援提供充足水源,并将消防救援机构提出建设取水码头的选址进行协调。
2. 负责加强防汛抗旱物资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
(三十)区融媒体中心。应当指导所属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三十一)区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内容。
(三十二)西青经济开发总公司。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防设施、安全用电等情况开展隐患排查,督导企业开展消防培训,对存在消防隐患需要依法查处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予以处理。深入推进区域联防体系建设,加强日常监管及业务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管理互比互看制度、常态化消防宣传培训制度、火灾隐患督改制度以及区域警情联动机制,实现区域联防联动。
(三十三)南站站区办公室
1.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排查治理工作。
2. 负责监督站外公共建筑及附属用房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等工作。
(三十四)城西供电分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用户规范用电。
(三十五)津燃西青分公司。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
(三十六)自来水西青分公司。指导监督管辖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等工作。
四、督促机制及法律责任
(一)按照下列方式逐级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 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规定,区各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的单位。
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单位。
(二)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各项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三)区政府定期通报辖区火灾事故和消防工作情况,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1.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
2. 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
3. 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4. 需要约谈的其他事项。
(四)各职能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企业、事业、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五)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依法实施联合激励惩戒。
(六)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因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起火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街镇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以及较大火灾事故的,依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开展调查,区政府将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抽调精兵强将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提高西青区消防安全社会化水平。
(二)集中学习,做好宣传。要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宣传方案,迅速掀起学习热潮,自觉用《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指导推动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多种渠道,积极营造氛围,使维护消防安全的理念深入人心,达成共识。
(三)细化分工,落实责任。要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层层推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地。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结合行业特点和突出问题,制定完善消防标准化管理规定,提升行业消防管理整体水平。
(四)加强沟通,严格奖惩。为全面督促推动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要求,固化“督察巡查、考核评比、问责督办、承诺复核、定期通报”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自身职责,对工作滞后及不履行职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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