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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青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tjxq-qzfb/2019000019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西青政办发〔2019〕8号主    题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有效

废 止 依 据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西青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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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青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



西青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云上西青”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全区电子政务项目规划和管理,着力提高项目建设统筹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电子政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天津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35号)、《天津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天津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网信办通〔20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用、管理是电子政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西青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我区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机构,西青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网信办)负责牵头编制本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规划,审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组织、指导、监督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和社会信息资源的数据集中、共享和开放,牵头考核全区电子政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管。

第三条区级财政直接出资建设或向社会购买服务,社会资本建设且区级财政出资支持的电子政务项目均应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区级财政配套上级财政资金出资建设,区属国有企业、各街镇出资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应在启动建设前将项目建设方案报送区网信办备案审核,确保项目数据资源与区级平台实现共享互通。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电子政务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信息系统及安全项目、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政务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课题研究、以及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标委工二联〔201798号)规定的系统(含运维项目)。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软件产品(指办公计算机终端、操作系统及办公软件)不在此范围。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区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电子政务项目的单位,街镇自筹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网信办备案。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并严格遵守财政预算、招投标、政务采购、工程管理、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坚持统筹协调、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区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及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规划;

(二)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电子政务发展的实际问题,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三)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充分利用我区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资源(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杜绝重复建设;

(四)信息资源充分共享,包含但不限于数据库、系统接口等;

(五)遵守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本部门业务开展情况,于每年730日前向区网信办提出下一年度新增项目建设计划,于次年61日前向区网信办提出当年度项目建设调整计划,区网信办依照全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规划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将通过论证的项目入库管理,项目建设单位统筹本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建设资金。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密码产品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须到国安、公安、保密、密码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启动入库项目建设前,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向区网信办提出评审申请,建设方案主要包含:需求分析、效益分析、建设目标与内容、系统设计、信息资源目录、共享和交换设计、详细分解预算、建设进度计划、运维管理设计等。涉及多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牵头部门负责申报。区网信办受理项目评审申请后,结合全区电子政务的规划、政策、标准以及实际情况和发展重点,按照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为三类: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对评审结果为通过的项目,可启动项目建设;对评审结果为暂缓通过的项目,申报部门可以对项目进行调整后重新申请评审,一年内同一项目三次评审结果为暂缓通过的本年度不得启动项目建设;对评审结果为不通过的,区网信办说明原因,区财政局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建设单位不得进行项目建设。

第九条电子政务项目评审的重点是:(1)项目与全区电子政务规划的符合情况;(2)项目与需求的符合情况;(3)项目建设依据的充分性;(4)项目建设的紧迫度和效益;(5)项目的安全性和风险评估;(6)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情况;(7)项目利用电子政务网、政务云等公共性平台以及部门存量资源的情况;(8)技术方案的合理性;(9)资金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条区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区网信办出具审核意见,不再组织评审;与上年度运维内容相同且之前已通过评审的常规信息化运维项目,合同价格浮动不超15%的,区网信办出具审核意见,不再组织评审。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网信办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服务机构进行评审;投资200万以上的项目,除进行评审外,原则上需同时委托专业信息化监理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理。属于国家级和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需将项目资料报送区网信办备案。

第十一条为保证项目论证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专业性,建立西青区电子政务项目评审专家库并进行动态更新调整。专家库主要由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应用、通信、信息安全、信息化理论与标准及相关产业、管理、法律、财务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参与资金投入较大、对“云上西青”建设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评审,并提出专家意见。区网信办负责专家监管和专家费的审核发放(发放标准参照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标准)。

第十二条凡属于基础软件、基础硬件、网络专线、数据中心云服务资源等基础信息系统的,原则上由区网信办履行统一采购手续,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列入电子政务项目预算或单独采购,因保密要求、上级规定、性能要求高等特殊原因确需自行采购的报区网信办审批。

第十三条区网信办批复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是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认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制定完整、详实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共享目录与开放目录。

第十五条涉及多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牵头部门应会同共建部门,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的业务系统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相应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有关政策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或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需求书技术参数不得包含排他性内容,项目需求书除对功能需求的描述外,还需包括:项目知识产权归属、项目免费维护期以及免费维护期后的维护费用,系统升级和功能拓展费用约定,本系统与其他系统数据接口费用的约定。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项目合同应当包括工程量单、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支付条款等内容。其中支付条款,应规定不少于30%的项目尾款,直到项目通过最终验收后进行支付。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中标通知书和项目合同副本等材料报送区网信办备案。区网信办将会同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监督抽查合同执行情况,审核电子政务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电子政务项目需求书中必须同时具有安全系统的设计和建设方案,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要求。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政务项目设计、建设,必须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标准,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涉及密码产品的电子政务项目,必须按照密码工作有关规定开展设计、建设。

第二十一条涉密电子政务项目使用的安全保密设施,原则上必须选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测评认证机构评测认证的国产设备,只有在无相应国产设备时方可选用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并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采购。涉密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前,应与有资质的承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包含保密条款,明确规定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及市、区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加强涉密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软硬件产品应优先使用国产化安全可靠产品,保障国家安全。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控情况,以及硬件设备能源利用效率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区电子政务项目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区网信办对重点项目组织验收抽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6个月内,组织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完成验收的,应向区网信办提出延期验收说明。

第二十四条实行电子政务项目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项目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对电子政务项目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依据国家及市、区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区网信办和区财政局。区网信办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我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电子政务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于每年725日和次年125前,向区网信办、区财政局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区网信办批复的建设方案实施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改变建设方案中的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禁止承建单位将项目工程转包他人。如遇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预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区网信办、区财政局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不受理事后申请。项目建设完成后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网信办、区财政局报告,区网信办、区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九条各政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基础目录清单,列明已建成投入运行的电子政务项目名称、类型、建设依据、审批部门以及保留、合并、撤销等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区网信办、区财政局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我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具体包括:

(一)汇总编制我区已建成运行的电子政务项目目录;

(二)对于执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力,不符合网络安全要求的,不安排新建、改建、扩建电子政务项目;

(三)对于未纳入我区电子政务项目目录内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四)对我区电子政务项目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安全情况进行联合考核。

第四章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第三十一条区网信办负责我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目录以及共享交换方案。咨询评价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包括对信息资源目录以及共享交换方案的评估意见。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并在项目建设方案中细化信息资源目录和需要与市、区政务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交互的信息资源清单,加强信息资源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信息资源目录是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的必要件。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项目运行使用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充分共享。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在数据共享上,各政务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应当按规定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并向区数据中心汇聚数据资源。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我区电子政务网承载,通过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

各政务部门应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在业务系统上,各政务部门应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网迁移,并接入共享交换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交换平台。各政务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确不能接入共享交换平台的,必须报区网信办批准。

未经区网信办批准且不按照规定接入共享交换平台、不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不向区数据中心汇聚数据资源、重复采集数据,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电子政务项目,区网信办不通过项目审批、区财政局不得安排建设资金、不得拨付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七条信息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网信办要加强共享交换平台的安全防护,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确保汇总至区数据中心的数据安全。数据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使用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协助做好信息共享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三十九条项目成果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使用单位不得将项目成果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区网信办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推广使用项目成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区网信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一条区网信办及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及市、区相关规定或者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条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强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安全,推动完善相关制度政策。

第四十三条区网信办、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电子政务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区网信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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